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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記者李翀 通訊員陳玉星報道)車輛第三人下車檢查車輛時被碾死,車輛所屬的運輸公司賠償死者家屬39萬餘元後,與車輛投保公司協商賠償事宜遭拒,遂將保險公司訴至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近日,運輸公司拿到了34萬元的賠償款。
  2013年9月22日,烏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駕駛員白虎駕駛牽引車牽引半掛車在國道314線由西向東行駛時,因車胎冒煙,車上成員龔偉下車查看,被半掛車碾軋,當場死亡。
  事後,運輸公司與龔偉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運輸公司賠償對方39萬餘元。而運輸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不屬於交通事故,不符合理賠範圍,故拒絕支付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及交通住宿費等共計30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龔偉系生前在機動車行駛道路上因外力作用於頭部致顱腦受損而死,雖然半掛車不具有機動性能,需借助牽引車行駛,但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可視為牽引車和半掛車共同侵權,應認定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按照雙方當事人在涉案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予以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龔偉在烏魯木齊居住、工作,所以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2年度在崗工人平均工資以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應給予死亡賠償金34萬元的賠償。  (原標題:烏魯木齊:檢查車輛被碾死 保險公司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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